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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擬貨幣交易如何課稅-營業稅篇

2022年4月19日

日前本所林陣蒼會計主持師受邀參加臺灣金融科技協會【TFTA Meet@2022 FinTech Talk】虛擬貨幣「反洗」、「稅務」停看聽!線上論壇,與王牌創辦人潘奕彰、王牌集團合規官莊定凱(前刑事警察局副局長,曾擔任警政署「配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(APG)相互評鑑工作專責任務籌備平台」召集人)同共探討虛擬貨幣洗錢防制規範與實務及虛擬貨幣交易課稅課題,多達160位臺灣金融科技協會會員報名參加本論壇,會後針對本次議題交流熱絡。茲將本論壇針對虛擬貨幣交易課稅有關內容分別說明(分為上下篇,上篇營業稅、下篇所得稅)簡介如下:

一、營業稅

1、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業者收取之交易服務費

國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業者,針對交易會員所收取之平台服務費,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,應依法課徵營業稅,納稅義務人係平台業者。倘係國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業者,收取國內虛擬貨幣交易方之服務費,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外國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,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。

再者,若平台業者收取交易方之服務費係以虛擬貨幣為代價,例如收取USDT,而非台幣,應否報繳營業稅? 按營業稅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,營業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取得代價,包括收取價金、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。因此服務費之收取縱未取得法幣為代價,而係取虛擬貨幣,仍應報繳營業稅。


至於如取得虛擬貨幣為服務費代價,如何計算稅額,依據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,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,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,而所謂時價,依營業稅細則第25條規定,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。因此,倘係取虛擬貨幣為代價,可依據取得時,該虛擬貨幣在交易所交易價格為時價之計算依據,報繳營業稅。


2、營利事業買賣虛擬貨幣是否課徵營業稅?


針對營利事業買賣虛擬貨幣,是否課徵營業稅。應依該虛擬貨幣之性質及其在營業稅上的定性而定,分別說明如下:

1、倘虛擬貨幣係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,依櫃買中心虛擬通貨管理辦法,投資人於交易平台買進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,係屬具證券自營商資格之交易平台業者自行出賣有價證券,應由該證券自營商繳納證券交易稅;投資人於交易平台出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,應由交易平台業者(交易相對方)代徵證券交易稅,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‰證券交易稅。


2、倘虛擬貨幣係非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如比特幣、USDT等,如何課徵營業稅? 按營業稅係消費稅之性質,係以「消費」為課稅客體。中央銀行102.12.30新聞稿認為比特幣屬高度投機之數位「虛擬商品」[i],因此若認為比特幣係數位「虛擬商品」,性質類似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交易,則因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可以在遊戲中「消費」,仍需報繳營業稅[ii]


3、反之,若認為虛擬貨幣具有某程度「交易媒介[iii]」之性質,則交易之媒介不具消費之性質,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。因此營利事業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貨幣是否課徵營業稅,應視該虛擬貨幣之性質而定,例如比特幣、以太幣具有同質化的特性,幣與幣之間,可任意替代交換,彼此間價值及作用均一樣,具有支付等交易媒介功能,因此目前多數國家稅務單位認為,買賣比特幣不課徵營業稅,但不同交易型態是否一概不課稅,應視交易型態而定,茲將不同交易型態下是否課徵營業稅整理彙總說明如下表[iv]




4、至於營利事業買賣NFT是否需報繳營業稅? 按NFT具有與比特幣截然不同的特性,NFT是非同質化代幣的縮寫,具有不可替代、不可折分及獨一無二的特性,因此營利事業買賣NFT是否需報繳營業稅,本文認為,應視NFT背後賦能的性質而定,若該賦能之性質屬應課稅之範疇,則原則上應有課稅的問題。例如,如果該NFT係遊戲道具、門票的賦能,其性質係屬可「消費」的性質,則應依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。惟若NFT賦能係藝術品或土地,則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及營業稅法,藝術品及土地交易有減免營業稅之規定,則表徵藝術品、土地之NFT的交易亦應一體減免始屬適當。


5、另需說明,截止本文發表日止,目前台灣財政部針對買賣非證券性質虛擬貨幣,如何課徵營業稅並未頒布相關解釋函令。至於將來若頒布函令,若針對某些交易有課徵問題,則稅局是否可能追溯以前年度請業者補稅。則應視新頒布函令有無明確訂定實行日期,若有,則實行日期起應依規定辦理,若新頒布函令無明確訂定實行日期,則應相關本法之生效日起有其適用,亦即有追溯調整的可能,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規定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,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其核課期間為五年,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,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其核課期間為七年。


[i] https://www.cbc.gov.tw/public/Attachment/3123016334171.pdf(102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和金管會聯合新聞稿) [ii][ii] https://www.mof.gov.tw/singlehtml/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?cntId=dot77193(網路虛寶交易有跡可尋,連補帶罰近800萬元,財政部新聞稿108年12月19新聞稿) [iii] https://www.cbc.gov.tw/public/Attachment/3123016334171.pdf(102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和金管會聯合新聞稿) 比特幣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,且其價值不穩定,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的功能,不具真正通貨(real currency)特性,所以不是貨幣。 [iv] 參考資料來源Taxing Virtual Currencies An Overview of Tax Treatments and Emerging Tax Policy Issues_OECD 20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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